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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394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鄧振球郭雅美許辰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394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戴俊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94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戴俊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戴俊傑⑴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2257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年確定。⑵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6年度桃簡字第2193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⑶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9年度聲字第851 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 年2 月確定,於民國97年5月10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4 年7 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4年7月2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鄧振球

法 官 郭雅美

法 官 許辰舟

書記官 王譽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394號於民國 104 年 07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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