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394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39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戴俊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94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戴俊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戴俊傑⑴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2257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年確定。⑵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6年度桃簡字第2193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⑶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9年度聲字第851 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 年2 月確定,於民國97年5月10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4 年7 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4年7月2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