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507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50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淑梅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10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淑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淑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上更㈠字第57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年,並經最高法院以98年度臺上字第723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99年11月1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 年7 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裁判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年。於99年11月18日送監執行,刑期終結日期為107 年11月1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7年06月29日。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4 年7 月3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104 年7 月3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附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影本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