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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507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謝靜恒林怡秀吳祚丞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507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淑梅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10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淑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淑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上更㈠字第57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年,並經最高法院以98年度臺上字第723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99年11月1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 年7 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裁判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年。於99年11月18日送監執行,刑期終結日期為107 年11月1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7年06月29日。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4 年7 月3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104 年7 月3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附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影本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恒

法 官 林怡秀

法 官 吳祚丞

書記官 林廷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507號於民國 104 年 08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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