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58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58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紀錫榮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0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紀錫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紀錫榮(下稱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罪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3017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3年5月27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104年8月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4年8月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國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