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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111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陳筱珮陳德民邱滋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111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鄺佩儀 KHONG PUE YEE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12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KHONG PUE YEE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KHONG PUE YEE 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3798號判處有期徒刑15年,並經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1797號判決確定。於97年5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9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4年9月1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等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於法有據。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陳德民

法 官 邱滋杉

書記官 莫佳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111號於民國 104 年 09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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