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11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11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鄺佩儀 KHONG PUE YEE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12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KHONG PUE YEE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KHONG PUE YEE 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3798號判處有期徒刑15年,並經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1797號判決確定。於97年5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9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4年9月1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等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於法有據。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