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379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訴字第379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KHONG PUE
- 即被告
- 甲○○○○○○○
- 即被告
- TEH KAR W
- 上三人共同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德仁
- 上訴人
- 即被告
- CHIN CHUN
- 選任辯護人
- 林鈺雄律師
陳永來律師
魏雯祈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KHONG PUE YEE(丁○○)、甲○○○○○○○ SHERINA DEVIPALAN、TEHKAR WEI(丙○○)、CHIN CHUN MENG(乙○○) 羈押期間,均自民國玖拾柒年貳月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KHONG PUE YEE(丁○○)、甲○○○○○○○SHERINA DEVIPALAN、TEH KAR WEI(丙○○)、CHIN CHUNMENG(乙○○)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6年9 月5日執行羈押,並自96年12月 5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二月,第一次延長羈押時間至民國97年2月4日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自民國97年2月5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