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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379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蔡永昌施俊堯王梅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訴字第379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KHONG PUE
即被告
甲○○○○○○○
即被告
TEH KAR W
上三人共同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德仁
上訴人
即被告
CHIN CHUN
選任辯護人
林鈺雄律師

      陳永來律師

      魏雯祈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KHONG PUE YEE(丁○○)、甲○○○○○○○ SHERINA DEVIPALAN、TEHKAR WEI(丙○○)、CHIN CHUN MENG(乙○○) 羈押期間,均自民國玖拾柒年貳月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KHONG PUE YEE(丁○○)、甲○○○○○○○SHERINA DEVIPALAN、TEH KAR WEI(丙○○)、CHIN CHUNMENG(乙○○)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6年9 月5日執行羈押,並自96年12月 5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二月,第一次延長羈押時間至民國97年2月4日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自民國97年2月5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

                   法 官 施俊堯

                   法 官 王梅英

書記官 顧哲瑜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3798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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