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36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36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CHIN CHUN MENG(陳俊明)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聲付字第9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CHIN CHUN MENG(陳俊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CHIN CHUN MENG(陳俊明)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3798號判處有期徒刑16年,並經最高法院以97年度台上字第1797號判決確定。於民國97年5月2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8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8月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