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70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70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SASIKALA SHERINA DEVIPALAN7(馬來西亞籍)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執聲付字第15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SASIKALA SHERINA DEVIPALAN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SASIKALA SHERINA DEVIPALAN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本院96年度上訴字第3798號判處有期徒刑15年,並經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797號判決確定,於97年5月28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4年11月13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4年11月1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