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68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68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趙俊淵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趙俊淵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趙俊淵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趙俊淵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各罪,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係在附表編號1至5所示首件裁判確定(103年7月24日)前所犯,而本院為編號6所示犯罪事實之最後事實審法院,有上開案件刑事判決附卷可稽。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聲請就附表編號1至6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復有該受刑人簽名之「聲請狀」一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6頁)。經本院審核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准就附表編號1至6所示各罪之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