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70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70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張志明
上列受刑人因放火燒燬建物及住宅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5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志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放火燒燬建物及住宅罪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上重訴字第53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10月,並經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284號判決確定。於民國(下同)103 年9 月2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 年11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4 年11月1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