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982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98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彥璋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 年執聲付字第168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彥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彥璋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3012號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並經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3700號判決確定,於101年10月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12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4年12月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