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062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06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胡毓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 年執聲付字第17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胡毓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胡毓棋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上訴字第2082號判處有期徒刑2 年確定,於民國103 年11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 104年12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 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聲請人前開聲請,有法務部矯正署104 年12月11日法授矯字第 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該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並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憑,是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