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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062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葉騰瑞莊明彰陳芃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062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胡毓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 年執聲付字第17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胡毓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胡毓棋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上訴字第2082號判處有期徒刑2 年確定,於民國103 年11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 104年12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 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聲請人前開聲請,有法務部矯正署104 年12月11日法授矯字第 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該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並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憑,是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法 官 莊明彰

法 官 陳芃宇

書記官 李佳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062號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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