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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645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王國棟吳秋宏潘翠雪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645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江長信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4年度執聲付字第2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江長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長信(下稱受刑人)因銀行法等罪案件,經本院100年度金上重更㈠字第10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於民國 102年12月17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104年 2月2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4年2月2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國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法 官 吳秋宏

法 官 潘翠雪

書記官 陳盈芝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645號於民國 104 年 03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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