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64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64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江長信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4年度執聲付字第2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江長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長信(下稱受刑人)因銀行法等罪案件,經本院100年度金上重更㈠字第10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於民國 102年12月17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104年 2月2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4年2月2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國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