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1,92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再字第338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葉騰瑞彭政章莊明彰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再字第338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侯正着

上列聲請人因詐欺案件,對於本院71年度上易字第4478號,中華民國71年12月23日第二審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板橋分院〈已改制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71年度易字第2269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板橋分院檢察署〈已改制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71年度偵字第5009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再審意旨略以:聲請人賣給告訴人陳金安之不銹鋼丸鐵,係由聲請人先向聯記公司購買,再交付與統一公司許棋城加工,最後由許棋城於加工後交給告訴人陳金安,該批不銹鋼丸鐵確係日本製304型,含碳元素在0.08以下,此有證人高介民之證言及進口報單影本、聯記公司送貨單影本等為證,原確定判決之自由心證顯然己違反上開證據,亦違反聲請人與告訴人陳金安雙方買賣交貨結帳之會計原理、與會計程序正義之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又原確定判決之自由心證已經違反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於60年7月30日公布、業於75年10月24日停止適用之「CNS總號3270不銹鋼棒國家標準」及「不銹鋼化學成分對照表」日本製304型,其含碳元素在0.08以下,機械性質,拉伸試驗:抗拉強度(Kg/m㎡)52以上、伸長率(%)50以上、斷面收縮率(%)60以上,加工會「斷」之規範規定事實存在科學證據之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顯然有證據漏未調查審酌之情事,爰依刑事訴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與第3項規定,聲請再審等語。

二、按再審之聲請,經法院認無再審理由,而以裁定駁回者,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8第2項規定:「前項情形,經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31條第1項撤回,或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裁定駁回後,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431 條第2 項、第434 條第2 項規定」,參照立法理由說明:「第1 項情形,於104 年1 月23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後聲請再審,經聲請人撤回或經法院認為無再審理由而裁定駁回者,既經法院依修正後新法加以審酌,為避免以同一事由重複聲請再審,浪費司法資源,自仍有適用第431 條第2 項、第434 條第2 項規定之必要」。其中所稱「同一原因」,係指同一事實之原因而言;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2 項、第433 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上開聲請意旨,業經本院於104年6月24日以104年度聲再字第132號裁定,認其所執聲請再審所憑之證據,無論單獨或結合其他卷存證據觀察,綜合判斷之評價結果,客觀上難認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所認定之事實;聲請意旨無非對於原確定判決依憑卷內事證綜合判斷所為之採證認事職權適法行使,徒憑己意,持相異評價,仍與現行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同條第3項之新事實、新證據要件不符,駁回再審之聲請在案,有該裁定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復以同一理由向本院聲請再審,並未提出進一步之新事實、新證據,揆諸首揭說明,其聲請再審程序顯然違背規定,是聲請人此部分再審之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法 官 彭政章

法 官 莊明彰

書記官 蘇佳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再字第338號於民國 104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