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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再字第443號

強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02 日

法官鄭水銓潘長生劉方慈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再字第443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張家榮

上列聲請人因強盜等案件,對於本院103年度上訴字第1915號,中華民國103年9月16日第二審判決(第一審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2號,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3388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對於不合法定程式之再審聲請,並無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之規定,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是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自無須先命補正(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337號判例、88年度台抗字第416號裁定等意旨參照)。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張家榮於民國104年9月24日對本院103年度上訴字第1915號之確定案件聲請再審,惟並未附具上開刑事確定判決繕本及證據,有其刑事聲請再審書狀可憑。是依前揭規定,本件聲請程式即有違背,且無須命其補正,逕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潘長生

法 官 劉方慈

書記官 嚴昌榮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再字第443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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