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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抗字第53號

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林恆吉吳祚丞陳春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抗字第53號

抗告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江建勳

具 保 人 林信義

上列抗告人因被告沒入保證金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 年12月28日裁定(104 年度聲字第474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本件業經抗告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下稱檢察官)向被告即受刑人江建勳(下稱受刑人)之住所合法傳喚,受刑人屆期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執行,經檢察官核發拘票,囑警拘提無著。檢察官亦合法通知具保人林信義(下稱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惟受刑人仍無故未到案執行,足認受刑人確已逃匿,經原法院於民國104 年11月23日裁定(下稱前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 萬元。然經受刑人就前裁定提起抗告後,原法院竟以受刑人業於104年11 月24日另案羈押為由,認受刑人已非逃匿中而撤銷前裁定,並駁回檢察官之聲請。惟原法院作成前裁定時,受刑人尚未緝獲(另案緝獲日為104年11 月24日)而仍屬「逃匿中」,自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被告逃匿」之要件,原法院沒入保證金之前裁定並無違誤,原法院於104年12 月28日另為裁定(下稱原裁定),竟以被告嗣經緝獲為由撤銷前裁定,認事用法自有違誤,爰依同法第403條第1項、第407 條提起抗告,聲請撤銷原裁定,更為適當合法之裁定等語。

二、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撤銷羈押、再執行羈押、受不起訴處分、有罪判決確定而入監執行或因裁判而致羈押之效力消滅者,免除具保之責任,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於緝獲歸案再執行羈押時,具保人之具保責任即因被告再羈押而告消滅。又裁判因對外諭知始發生效力。裁定以當庭所為者為限,應宣示之;應宣示之裁定,於宣示之翌日公告之,並通知當事人;裁判製作裁判書者,除有特別規定外,應以正本送達於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其他受裁判之人,同法第224 條第2項、第225 條第3 項、第227 條第1 項亦分別著有明文。故非當庭所為之裁定,應於該裁定書正本送達於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其他受裁判之人時始發生效力(最高法院103年度臺非字第370 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 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回,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附卷可稽。受刑人上開案件,嗣經原法院以104年度壢簡字第103號判決判處拘役55日,於104年6月16日確定後,經檢察官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依法拘提無著等情,亦有該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檢察官104年執字第10657號拘票暨報告書、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及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各1 份在卷可按。檢察官遂於同年11月18日以受刑人逃匿為由向原法院聲請沒入保證金,經原法院於同年11月23日以前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 萬元,但受刑人嗣因另案為警於同年月24日緝獲並羈押。因沒入保證金之前裁定並非當庭所為而未宣示,且遲至104年12月1日始送達予檢察官、受刑人(其父代收)及具保人收受,有送達證書(見原法院卷第23至24、30、35頁)在卷可稽。又受刑人就該傷害案件業於同年月1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復有卷內本院前案案件異動查證作業、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即不可再謂其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原法院沒入保證金之前裁定,容有未洽。從而,受刑人提起抗告請求駁回檢察官沒入保證金之聲請,認有理由,原法院乃撤銷前裁定另為適法之原裁定,揆諸上開說明,並無違誤。檢察官仍執前詞提起抗告,請求撤銷原裁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恆吉

法 官 吳祚丞

法 官 陳春秋

書記官 蔡儒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抗字第53號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沒入保證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