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8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毒抗字第160號

聲請強制戒治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吳炳桂何俏美朱瑞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毒抗字第160號

抗告人
即被告
陳復興

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所為所為裁定(105年度毒抗字第160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行抗告。但對於其就左列抗告所為之裁定,得提起再抗告:㈠對於駁回上訴之裁定抗告者。㈡對於因上訴逾期聲請回復原狀之裁定抗告者。㈢對於聲請再審之裁定抗告者。㈣對於第477 條定刑之裁定抗告者。㈤對於第486 條聲明疑義或異議之裁定抗告者。㈥證人、鑑定人、通譯及其他非當事人對於所受之裁定抗告者。刑事訴訟法第41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抗告人即被告陳復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毒聲字第383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6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1年;再抗告人不服,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於105年5月27日以其抗告無理由,駁回抗告在案。依照上開說明,本件並非對於刑事訴訟法第415條第1項但書之抗告所為裁定,依同法第415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院105年5月27日駁回抗告之裁定不得再行抗告,現抗告人對前開裁定提起再抗告,為法律上不應准許,應予駁回。至再抗告人於105年10月24日具狀就本院駁回抗告裁定聲明不服後,另於105年11月4日具狀陳明再抗告及疑義,查其書狀內容實質上均係對於本院105年5月27日駁回抗告裁定聲明不服,而陳請更正及撤銷原裁定,允併裁定如前,附此說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第41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炳桂

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朱瑞娟

書記官 程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毒抗字第160號於民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強制戒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