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03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03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孫志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執聲付字第3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孫志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1)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聲字第3292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1年1月確定。(2)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聲字第2739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確定。於97年2月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4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