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07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07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洪銘瑞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4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洪銘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銘瑞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審訴字第658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上訴後,分經本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1056號及最高法院以103年度台上字第3028 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於民國103年10月16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4月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審訴字第658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10 月,上訴後,分經本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1056號及最高法院以103年度台上字第3028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於103年10月16 日入監執行,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5年4月8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其原刑期終結日為106年8月15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3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6年7月12日,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鄭水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