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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179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林恆吉遲中慧吳祚丞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179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柏叡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執聲字第52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柏叡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50條於民國102 年1 月23日修正公布,並自102 年1 月25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原規定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經修正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1 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第2 項)」對於裁判前犯數罪,而有該條第1 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不得併合處罰。亦即依修正後規定,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是否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繫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受刑人之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經比較結果,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

二、本件受刑人陳柏叡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其中附表編號1 、3 係得易科罰金之罪,編號2 、4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規定,本不得併合處罰,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嗣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有卷附「定應執行刑聲請書」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參酌上開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之外部性界限,附表編號1 至3 之罪曾經本院98年度聲字第877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3 月之內部性界限,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又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罪,雖已分別執行完畢,有前揭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惟附表編號4 所示之罪係在附表編號1 之罪判決確定前所犯,合於數罪併罰要件,依上揭說明,仍應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合併定應執行刑,僅檢察官於執行所定應執行刑時,就附表編號1至3 已執行之刑期予以扣除之問題,併此指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第50條第1 項第1 款、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林恆吉

附表:受刑人陳柏叡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罪名 │宣告刑│犯罪日期│ 最 後 事 實 審 │ 確 定 判 決 │是否│備註 ││號│ │ │ │ │ │為得│ ││ │ │ │ ├───┬────┬────┼───┬────┬────┤易科│ ││ │ │ │ │法 院 │ 案 號 │判決日期│法 院 │ 案 號 │判決確定│罰金│ ││ │ │ │ │ │ │ │ │ │日期 │之案│ ││ │ │ │ │ │ │ │ │ │ │件 │ │├─┼───┼───┼────┼───┼────┼────┼───┼────┼────┼──┼─────┤│1 │詐欺 │有期徒│95年9 月│臺灣士│96年度易│97年1 月│臺灣士│96年度易│97年3 月│是 │編號1 至3 ││ │ │刑8 月│1 日 │林地方│字第1939│30日 │林地方│字第1939│10日 │ │曾經定應執││ │ │,減為│ │法院 │號 │ │法院 │號 │ │ │行刑有期徒││ │ │有期徒│ │ │ │ │ │ │ │ │刑1 年3 月││ │ │刑4 月│ │ │ │ │ │ │ │ │(已執行完│├─┼───┼───┼────┼───┼────┼────┼───┼────┼────┼──┤畢) ││2 │竊盜 │有期徒│96年8月1│臺灣高│97年度上│97年12月│臺灣高│97年度上│97年12月│否 │ ││ │ │刑9 月│日 │等法院│易字第29│30日 │等法院│易字第29│30日 │ │ ││ │ │ │ │ │01號 │ │ │01號 │ │ │ │├─┼───┼───┼────┼───┼────┼────┼───┼────┼────┼──┤ ││3 │竊盜 │有期徒│97年3 月│臺灣臺│97年度易│97年10月│臺灣臺│97年度易│97年11月│是 │ ││ │ │刑4 月│9 日 │北地方│字第1273│22日 │北地方│字第1273│17日 │ │ ││ │ │ │ │法院 │號 │ │法院 │號 │ │ │ │├─┼───┼───┼────┼───┼────┼────┼───┼────┼────┼──┼─────┤│4 │竊盜 │有期徒│96年9 月│臺灣高│104年度 │105 年1 │臺灣高│104年度 │105 年1 │否 │ ││ │ │刑8 月│16日 │等法院│上易字第│月6 日 │等法院│上易字第│月6 日 │ │ ││ │ │ │ │ │1890號 │ │ │1890號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吳祚丞

書記官 林廷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179號於民國 105 年 04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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