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642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64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廖連信
上列受刑人因證券交易法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 執聲付字第6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廖連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廖連信因證券交易法罪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51號判處有期徒刑5 年,上訴本院以9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2號判處有期徒刑5 年,並經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6415號判決確定,於民國103年4月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5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 法 官 葉騰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