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65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65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邱茂榮
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執聲付字第6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邱茂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邱茂榮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金訴字第52號判處有期徒刑6 年,上訴本院以100 年度金上訴字第42號維持原判決,並經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4200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2年11月1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5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