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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456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許仕楓楊明佳林柏泓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456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王志雄

上列受刑人因背信等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0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志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志雄因背信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聲字第2428號裁定(本院102年度上易字第2328號、103年度上重更(一)字第7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金訴更緝字第1號等確定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9月確定。於民國104年7月1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8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8月12日法授矯字第10501071261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許仕楓

法 官 楊明佳

法 官 林柏泓

書記官 邱鈺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456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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