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456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45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王志雄
上列受刑人因背信等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0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志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志雄因背信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聲字第2428號裁定(本院102年度上易字第2328號、103年度上重更(一)字第7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金訴更緝字第1號等確定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9月確定。於民國104年7月1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8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8月12日法授矯字第10501071261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