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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485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許仕楓楊明佳林柏泓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485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柯麗卿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0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柯麗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柯麗卿因殺人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88年度重訴字第8號判決判處無期徒刑,上訴後本院以88年度上重訴字第62號維持原判,再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89年台上字第496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89年9月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8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8月12日法授矯字第10501702861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許仕楓

法 官 楊明佳

法 官 林柏泓

書記官 邱鈺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485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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