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512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51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威翔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10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⑴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549 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確定。⑵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324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10月、緩刑3 年後,復經同院以103 年度撤緩字第36號撤銷緩刑宣告確定,並於民國103 年11月27日送監執行,經法務部於105 年8 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8 月1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105 年8 月1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