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787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78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劉睿浤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1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睿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睿浤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651號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月,上訴本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3175號維持原判決並經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572號判決確定。於民國103年7月2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5年9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經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9月2日法授矯字第10501739491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