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29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29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賓成
上列受刑人因重傷害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4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賓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賓成因重傷害案件,經本院101 年度上訴字第35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年6月,並經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4757號判決駁回受刑人上訴確定,於民國102年12月1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10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0月21日法授矯字第105018062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