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54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54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賴名昱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5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賴名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賴名昱因殺人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88年度重訴字第8號判處無期徒刑,上訴本院以88年度上重訴字第62號維持原判決,並經最高法院以89年度台上字第4967號判決確定。於民國89年9月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11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1月11日法授矯字第105018055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5年11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