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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543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吳炳桂朱瑞娟黃紹紘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543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賴名昱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5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賴名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賴名昱因殺人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88年度重訴字第8號判處無期徒刑,上訴本院以88年度上重訴字第62號維持原判決,並經最高法院以89年度台上字第4967號判決確定。於民國89年9月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11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1月11日法授矯字第105018055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5年11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炳桂

法 官 朱瑞娟

法 官 黃紹紘

書記官 朱倩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543號於民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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