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73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73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歐哲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30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歐哲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歐哲維因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662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經本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3907號判決維持原判決,並經最高法院以100 年度台上字第193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⑵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4269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4月確定。於民國100 年5 月2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 年3 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3 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105 年3 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