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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830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洪于智邱忠義宋松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830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廖東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罪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3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廖東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東村因詐欺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 年度易字第307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上訴本院,本院以103 年度上易字第2291號維持原判決確定。於民國104 年6 月10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5年3 月18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3 月1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邱忠義

法 官 宋松璟

書記官 謝文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830號於民國 105 年 03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