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83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83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廖東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罪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3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廖東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東村因詐欺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 年度易字第307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上訴本院,本院以103 年度上易字第2291號維持原判決確定。於民國104 年6 月10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5年3 月18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3 月1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