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934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93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鄒啟昌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3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鄒啟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鄒啟昌因㈠竊盜罪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1641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嗣與另案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6罪,經本院104年度聲字第2768號裁定合併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㈡竊盜等罪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上易字第184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確定。於民國99年1月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5年3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5年3月2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周政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