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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年度聲字第276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許宗和趙功恆蕭世昌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 年度聲字第2768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鄒啟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4年度執聲字第12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鄒啟昌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理由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受刑人鄒啟昌犯如附表所示行為後,刑法第50條已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5日施行。刑法第50條原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為:「(第1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2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依修正後規定,對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存有該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除受刑人請求

則編第七章有關數罪併罰之規定,係立法者基於刑事政策之考量,避免數罪累計而處罰過嚴,罪責失衡,藉此將受刑人所犯數罪合併之刑度得以重新裁量,防止刑罰過苛,以保障人權;惟如受刑人所犯之數罪中有原得易科罰金之罪者,將因合併定執行刑之他罪而產生不同之結果,於數罪中兼有不得易科罰金之刑時,經定其應執行刑,原可易科罰金之刑,亦不得易科罰金,於受刑人是否有利,仍應依個別情狀斟酌之,依修正後規定,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是否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之刑,繫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受刑人之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經比較結果,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本件受刑人,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合先敘明。

二、受刑人鄒啟昌因竊盜等7罪,經本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3至7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符合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刑事聲請狀1紙附卷可稽,茲檢察官基此向該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適當,應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外,已不得併合處罰之。參諸刑法總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趙功恆

法 官 蕭世昌

書記官 許俊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5 月    │有期徒刑1年5 月 │
├──────┼────────┼────────┼────────┤
│  犯罪日期  │98年4月29日     │98年4月29日     │97年11月21日    │
├──────┼────────┼────────┼────────┤
│  偵查機關  │新北地檢98年度毒│新北地檢98年度毒│新北地檢97年度毒│
│  及案號    │偵字第3293號    │偵字第3293號    │偵字第9336號    │
├─┬────┼────────┼────────┼────────┤
│最│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
│後├────┼────────┼────────┼────────┤
│事│案號    │98年度訴字第2095│98年度訴字第2095│98年度訴字第225 │
│實│        │號              │號              │號              │
│審├────┼────────┼────────┼────────┤
│  │判決日期│98年06月30日    │98年06月30日    │98年05月27日    │
├─┼────┼────────┼────────┼────────┤
│確│法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
│定├────┼────────┼────────┼────────┤
│判│案號    │98年度訴字第2095│98年度上訴字第  │98年度上訴字第  │
│決│        │號              │3093號          │3845號          │
│  ├────┼────────┼────────┼────────┤
│  │判決確定│98年07月21日    │98年07月31日    │98年10月29日    │
│  │日期    │                │                │                │
├─┴────┼────────┼────────┼────────┤
│是否為得易科│否              │是              │否              │
│罰金之案件  │                │                │                │
├──────┼────────┴────────┴────────┤
│  備  註    │新北地院98年度訴字第2095號判決編號1至2應執行有期徒刑│
│            │1年。                                               │
└──────┴──────────────────────────┘
┌──────┬────────┬────────┬────────┐
│  編  號    │       4.       │       5.       │       6.       │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10月    │
├──────┼────────┼────────┼────────┤
│  犯罪日期  │98年04月29日    │98年04月30日    │98年02月16日    │
├──────┼────────┼────────┼────────┤
│  偵查機關  │新北地檢98年度偵│新北地檢98年度偵│新北地檢99年度偵│
│  及案號    │字第12488 號    │字第12488 號    │緝字第368號     │
├─┬────┼────────┼────────┼────────┤
│最│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院        │
│後├────┼────────┼────────┼────────┤
│事│案號    │99年度易緝字第7 │99年度易緝字第7 │99年度上易字第  │
│實│        │號              │號              │1960號          │
│審├────┼────────┼────────┼────────┤
│  │判決日期│99年01月29日    │99年01月29日    │99年11月09日    │
├─┼────┼────────┼────────┼────────┤
│確│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院        │
│定├────┼────────┼────────┼────────┤
│判│案號    │99年度易緝字第7 │99年度易緝字第7 │99年度上易字第  │
│決│        │號              │號              │1960號          │
│  ├────┼────────┼────────┼────────┤
│  │判決確定│99年04月28日    │99年04月28日    │99年11月09日    │
│  │日期    │                │                │                │
├─┴────┼────────┼────────┼────────┤
│是否為得易科│否              │否              │否              │
│罰金之案件  │                │                │                │
├──────┼────────┴────────┴────────┤
│  備  註    │新北地院104年度聲字第2576號裁定編號4至5應執行有期徒 │
│            │刑1 年2 月。                                        │
└──────┴──────────────────────────┘
┌──────┬────────┬────────┬────────┐
│  編  號    │       7.       │       8.       │       9.       │
├──────┼────────┼────────┼────────┤
│  罪  名    │竊盜            │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1 年6 月│                │                │
├──────┼────────┼────────┼────────┤
│  犯罪日期  │98年03月05日    │                │                │
├──────┼────────┼────────┼────────┤
│  偵查機關  │新北地檢98年度偵│                │                │
│  及案號    │字第26432 號    │                │                │
├─┬────┼────────┼────────┼────────┤
│最│法院    │臺灣高院        │                │                │
│後├────┼────────┼────────┼────────┤
│事│案號    │99年度上易字第  │                │                │
│實│        │1641號          │                │                │
│審├────┼────────┼────────┼────────┤
│  │判決日期│99年11月19日    │                │                │
├─┼────┼────────┼────────┼────────┤
│確│法院    │臺灣高院        │                │                │
│定├────┼────────┼────────┼────────┤
│判│案號    │99年度上易字第  │                │                │
│決│        │1641號          │                │                │
│  ├────┼────────┼────────┼────────┤
│  │判決確定│99年11月19日    │                │                │
│  │日期    │                │                │                │
├─┴────┼────────┼────────┼────────┤
│是否為得易科│否              │                │                │
│罰金之案件  │                │                │                │
├──────┼────────┴────────┴────────┤
│  備  註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年度聲字第2768號於民國 104 年 09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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