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43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抗字第856號

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鄭水銓劉方慈陳明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抗字第856號

抗告人
廖銘祺
即具保人
受刑人
廖銘輝
即被告

上列抗告人因受刑人犯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000號,中華民國105年7月1日沒入保證金裁定(聲請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聲沒字第39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聲請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廖銘輝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依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70萬元,由具保人即抗告人(下稱抗告人)廖銘祺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釋放,嗣受刑人因該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乃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而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傳喚、拘提、囑託拘提受刑人未獲後,即通緝受刑人之情,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保證金收據、送達證書、拘票暨報告書等在卷可稽;又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已另函抗告人應通知受刑人於民國105年4月11日上午10時到案接受執行,逾期該受刑人如逃匿,即依法聲請沒入抗告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等情,亦有該署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受刑人仍未到案接受執行,且受刑人於原審裁定時仍逃匿中未到案執行,亦經原審法院依職權查證屬實,自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將抗告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所實收利息均沒入之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受刑人並無抗傳逃匿,且在報到執行日前已具狀請求囑託執行,惟因斯時受刑人仍須工作在外奔波致生誤會,另抗告人收到沒入保證金裁定後,始知受刑人應到案,乃立刻要求受刑人到案執行,抗告人並於遞此抗告狀同時,克盡具保人義務,陪同受刑人到案執行,請撤銷原裁定,更為適當的裁定等語。

三、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如被告因他案受羈押或在監執行,即不得依此規定沒入其保證金;又具保之被告雖曾逃匿,但已經緝獲歸案,即不得以被告逃匿為由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138號裁判要旨參照)。

四、經查: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法官諭知以70萬元具保,由抗告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該案嗣經原審法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1233號判決有罪,並就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所處之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就得易科罰金部分所處之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上訴後,由本院以104年度原上訴字第20號判決上訴駁回,再上訴後,仍由最高法院以105年度台上字第56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此有前開案號判決書、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詎受刑人未遵期到案執行,經聲請人傳喚、拘提、並囑託臺灣宜蘭及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進行拘提,亦均未拘獲各情,此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保證金收據、通知、送達證書、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5月26日宜檢貴正105執助156字第9864號函及所附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105年5 月22日警礁偵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察官拘票與報告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5 月31日北檢玉性105執助827 字第39157號函及所附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105年5月9日北市警安分刑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拘提現場照片、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105年5月10日新北警店刑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察官拘票與報告書(均影本)在卷可稽;是原裁定法院以被告顯已逃匿,裁定將抗告人上開所繳納之保證金諭知沒入,固非無據。惟抗告人於105年7月18日具狀對原裁定提出抗告,且受刑人業於105年7月18日經具保人帶同到案,並由檢察官於同日指揮發監執行,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查;足見受刑人雖在檢察官執行中因逃匿致傳拘無著而遭通緝,但既經緝獲,並由檢察官指揮發監執行,即不得再謂受刑人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原裁定未及審酌於此,尚有未洽。抗告人稱受刑人無逃匿云云,指摘原裁定不當,雖無理由,然原裁定既有前揭未洽之處,自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並自為裁定駁回檢察官沒入保證金之聲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陳明偉

書記官 洪宛渝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抗字第856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沒入保證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