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004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00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歐進益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贓物罪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執聲付字第4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歐進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因贓物罪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易字第2589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易字第2142號駁回上訴確定。於103年9月1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4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