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59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59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梁雅晴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執聲付字第6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梁雅晴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梁雅晴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2107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 6月,並經最高法院以 103年度台上字第2080號判決駁回確定,於民國103年12月1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 5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