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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642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葉騰瑞陳芃宇莊明彰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642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廖連信

上列受刑人因證券交易法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 執聲付字第6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廖連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廖連信因證券交易法罪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51號判處有期徒刑5 年,上訴本院以9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2號判處有期徒刑5 年,並經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6415號判決確定,於民國103年4月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5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 法 官 葉騰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法 官 陳芃宇

法 官 莊明彰

書記官 蘇佳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642號於民國 105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