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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512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許仕楓胡宗淦楊明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512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威翔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10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⑴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549 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確定。⑵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324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10月、緩刑3 年後,復經同院以103 年度撤緩字第36號撤銷緩刑宣告確定,並於民國103 年11月27日送監執行,經法務部於105 年8 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8 月1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105 年8 月1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仕楓

法 官 胡宗淦

法 官 楊明佳

書記官 廖貞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512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