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974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97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徐冠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強盜等罪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執聲付字第12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徐冠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冠璋因強盜等罪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 139號判處有期徒刑16年,嗣經最高法院以97年台上字第2752號判處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刑部分確定,另於本院 97年上更(一)字第351號撤回竊盜部分確定。於民國98年 1月23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5年 9月23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9 月23日法授矯字第10501771071 號函暨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