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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783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楊智勝許文章吳秋宏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783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吳文發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保護管束(案號:105年執聲付字第16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文發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吳文發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0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並經本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2212號及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6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4年4月2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12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0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1月、1年10月、1年5月,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嗣上訴經本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2212號及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6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本院審核上情,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2月2日法授矯字第10501839281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本院之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智勝

法 官 許文章

法 官 吳秋宏

書記官 傅國軒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783號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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