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787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78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姜克勤
上列受刑人因證券交易法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6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姜克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姜克勤(下稱受刑人)因證券交易法罪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金訴字第8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上訴本院以 101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2號維持原判決,並經最高法院 104年度台上字第3041號判決確定,於民國 104年11月25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 105年12月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2月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楊智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