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572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57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謝宗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貪污治罪條例罪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18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謝宗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宗曉因貪污治罪條例罪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上訴本院以99年上訴字第3882號維持原判決並經最高法院判決104 年台上字第76號判決確定。於104 年2 月1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2 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2月2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