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834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83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莊國文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3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莊國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國文因公共危險罪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交訴字第55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上訴本院以104年度交上訴字第17號維持原判決確定。於民國104年5月2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3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莊國文因公共危險罪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交訴字第55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上訴本院以104年度交上訴字第17號維持原判決確定。於104年5月26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原刑期終了日期為105年6月25日,經法務部於105年3月18日核准假釋,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5年3月18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