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907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90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趙謝美慧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 年執聲付字第36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趙謝美慧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趙謝美慧因詐欺案件,經本院96年度上更㈠字第490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年8 月,並經最高法院以97年度台上字第2039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04 年2 月6 日入監服刑,嗣於105 年3 月25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3 月2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台中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