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35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年度聲再字第279 號

傷害等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郭玫利鄭富城蕭世昌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 年度聲再字第279 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陳韻好(原名陳阿守、吳陳阿守)

上列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妨害公務案件,對於本院105年度上易字第604號,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891號,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6955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再審狀所載,並提出診斷證明書為新證據。

二、按判決一經確定後,基於法安定性之考量,應不許再為爭執,此即確定判決既判力之作用。然若一概不許救濟,又不免違背發現真實、追求正義之目的。為求平衡,刑事訴訟法乃設有再審此一排除確定判決認定事實違誤之非常救濟途徑。但為免任意爭執確定判決之既判力,破壞法之安定性,聲請再審必須具備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所列6款法定之再審原因,始得為之。次按刑事訴訟法第420條業於民國104年1月23日修正,同年2月4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修正公佈施行,並於104年2月6日生效。修正後該條規定為:「有罪之判決確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㈠原判決所憑之證物已證明其為偽造或變造者。㈡原判決所憑之證言、鑑定或通譯已證明其為虛偽者。㈢受有罪判決之人,已證明其係被誣告者。㈣原判決所憑之通常法院或特別法院之裁判已經確定裁判變更者。㈤參與原判決或前審判決或判決前所行調查之法官,或參與偵查或起訴之檢察官,或參與調查犯罪之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者,或因該案件違法失職已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㈥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前項第1款至第3款及第5款情形之證明,以經判決確定,或其刑事訴訟不能開始或續行非因證據不足者為限,得聲請再審。第1項第6款之新事實或新證據,指判決確定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而依程序從新之原則,本院自應適用修正後之上開規定。又修正後之上開規定,修增第3項而明定同條第1項第6款所謂「新事實或新證據」之定義,放寬「新事實或新證據」之範圍。惟「新事實或新證據」,仍應限於經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以為受判決人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是受理聲請再審之最後事實審法院,應就聲請再審理由之所謂新事實或新證據,是否為判決確定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及可認足以動搖原有罪確定判決,應為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罪名之判決要件,加以審查,為判斷應否准予開始再審之準據。

三、經查:本件原確定判決認再審聲請人即被告陳韻好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執行罪,原確定判決所憑證據、認定之理由,及對於再審聲請人所辯各節何以不足採取,均已詳為論斷說明及指駁,並無違背一般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之情事。至再審聲請人雖主張原確定判決所引用之證物即錄影光碟係遭變造云云,惟細繹原確定判決已就該錄影光碟之證據取捨及價值判斷詳予敘明(見原確定判決書第2頁至3頁、第6至8頁),且再審聲請人亦未提出任何確定判決,足以證明原確定判決所憑之錄影光碟有遭變造之情事。是此部分聲請再審之事由,僅屬聲請人片面主張,難認已合於再審之事由。至聲請人所提105年6月3日、同年6月6日之陳述狀,僅係聲請人對原確定判決結果所為個人之意見陳述;另所提診斷證明書則不影響原確定判決之結果,均難認屬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6款、第3項所稱之新事實、新證據。從而,不論係單獨檢視前開驗傷診斷書、105年6月3日、同年6月6日之陳述狀,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均顯不足以動搖原有罪判決的認定結果,核與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1、6款、第3項規定之「新事實或新證據」要件不符。是依照前開說明,再審聲請人聲請再審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鄭富城

法 官 蕭世昌

書記官 許俊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年度聲再字第279 號於民國 105 年 07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