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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再字第390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葉騰瑞莊明彰陳芃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再字第390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范智為

上列聲請人因過失傷害案件,對於本院 103年度上易字第2263號,中華民國 103年12月16日第二審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年度易字第3248號,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102年度偵字第 17233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該法對於不合法定程式之再審聲請,並無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之規定,亦無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補正(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337號判例、88年度台抗字第41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范智為對於本院 103年度上易字第2263號確定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 421條規定,聲請再審,既未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亦未表明所謂漏未審酌之重要證據如何足生影響於判決,揆諸首開說明,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已違背規定,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43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莊明彰

法 官 陳芃宇

書記官 李佳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再字第390號於民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過失傷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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