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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231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周盈文林孟皇林海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上訴字第23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蔡進益
選任辯護人
法律扶助律師張嘉明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06 年度上訴字第231號,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進益所犯侵入住宅竊盜罪部分,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320 條、第321條之竊盜罪,第335條、第336條第2項之侵占罪,第339 條、第341條之詐欺罪,第342條之背信罪,第346 條之恐嚇罪,第349條第1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蔡進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106 年12月28日判決在案。茲被告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因未表明僅就其中一罪上訴,視為全部上訴。惟其中侵入住宅竊盜罪部分,屬刑法第321 條第1項第1款之罪,依刑事訴訟法第376 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故被告關於此部分之上訴,為法律所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至於被告所犯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改造槍枝罪部分,本院待卷證齊全後,再送最高法院審理,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盈文

法 官 林孟皇

法 官 林海祥

書記官 彭秀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231號於民國 107 年 03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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