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270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上訴字第270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王古德
上訴人因詐欺取財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所宣示
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就附表編號2所犯罪名欄之法條「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公文書罪」應更正為「第216條、211條行使偽造公文書罪」。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 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原判決於理由欄中,已敘明被告王古德就附表編號2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第13頁)。是原判決附表編號2所犯罪名欄之法條「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公文書罪」(第17-18頁)顯屬誤寫。而上開誤載部分並不影響原判決之本旨,揆諸前揭說明,自得由本院裁定更正之。爰如前述更正為「第216條、第211條行使偽造公文書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林婷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