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308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上訴字第308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劉志偉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3088號,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關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部分之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第384條前段規定自明。
二、上訴人即被告劉志偉所犯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11日以106年度上訴字第3088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茲被告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被告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部分,其法定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核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復無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但書規定得提起第三審上訴之情形,故被告就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部分所提上訴,顯為法律上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