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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3361號

殺人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孫惠琳陳勇松江翠萍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上訴字第3361號

上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王仁宏
選任辯護人
蔣昕佑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仁宏羈押期間,自民國一0七年五月二十七日起,延長二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王仁宏前經本院認為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嫌疑重大,所涉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11年,客觀上存有逃亡以規避後續審判及刑罰執行之高度可能,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6年12月27日執行羈押,嗣經第2次延長羈押,至106年5月26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於107年5月15日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本案經本院審結,認被告犯殺人罪,事證明確,並以原判決量刑失輕,於107年4月24日撤銷原判決,改判被告有期徒刑13年,是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7年5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陳勇松

法 官 江翠萍

書記官 王譽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3361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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