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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再字第302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吳淑惠黃翰義張江澤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再字第302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葉峰誌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傷害案件,對於本院105年度上易字第2495號,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第二審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963號;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0272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此為法定程式,如有違背者,法院自應依同法第433條規定,以裁定駁回再審之聲請。又刑事訴訟法再審編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為補正(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41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葉峰誌對於本院105年度上易字第2495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即該確定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顯屬違背法定程式,且無須命其補正,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黃翰義

法 官 張江澤

書記官 林明慧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再字第302號於民國 106 年 07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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