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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再字第346號

傷害等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蔡聰明崔玲琦郭豫珍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再字第346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詹大為

上列聲請人因傷害等案件,對本院106年度上易字第321號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刑事訴訟法第429條明文規定。上述法定程式,如有違背,法院應依同法第433條規定,裁定駁回再審聲請。刑事訴訟法再審編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規定。此種訴訟程式欠缺,法院無需先命補正,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416號裁定參照。

二、聲請人對本院106年度上易字第321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除以「證據係屬偽造」、「判決理由違誤」指為發現新證據及確定判決就足生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外,所檢附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106年3月20日、106年5月1日及104年10月26日函,內容僅為該署函覆聲請人案件偵辦進度、聲請人對另案不起訴處分聲請再議認無理由之回覆。聲請人除附具原判決外,並未檢附證明聲請再審理由之證據。再審聲請程序顯然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法 官 崔玲琦

法 官 郭豫珍

書記官 高楚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再字第346號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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